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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 | 培訓機構因“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點學校……”招生廣告,被罰上萬元!

    2018-10-26 來源:學邦技術

    近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十起教育培訓機構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被查處的典型案例,學邦君已為您整理好,并準備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校長大大們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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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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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陽區某教育培訓學校廣告違法行為:

    該學校發布廣告內容涉及“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點學校,【捷報】恭喜xx2016年春季中考成績再創佳績!64位學子明顯進步,要上名校,來xx”等明示或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違法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校長大大們,新廣告法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廣告圈,機構在做宣傳時要特別注意,趕緊惡補一下!【領取方式】:添加秘書長:EDUBOSS168,發送“?廣告法?”,即可免費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法禁用詞匯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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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杭州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

    該公司通過個人渠道從推銷人員處購買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共計3800條的電子文檔,支付現金2000元。通過撥打上述個人信息內的電話,推銷自己的培訓課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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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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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

    該公司從事少兒英語教育工作,通過個人渠道以購買等方式收集幼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以及幼兒父母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用于開拓當事人的生源。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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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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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

    該公司從事少幼兒早期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個人渠道以購買等方式收集孩子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以及孩子父母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用于開拓當事人的生源。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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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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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藝術特長培訓有限公司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該公司經營的店招名為“某早教中心”,其培訓學生食用的午餐是該公司員工在融景公寓1幢燒制完后送至培訓中心食用,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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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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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從事教育培訓經營場所內設立食堂,為聘用的教師員工及參加培訓教育的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現場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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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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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虛假廣告

    該公司在官網www.bbidea.cn公布“免費熱線0571-89896700”,經核實,該熱線需按照市話收取話費,并非完全免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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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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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

    該公司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簽訂協議,獲取這三家公司通過分別運營的中國在職研究生教育信息網、中國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考研之家網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系電話、微信號、QQ號、學歷等,以消費者成功支付學費總數的10%(最高2500元)支付給三家公司傭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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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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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蕭山區某教育培訓中心虛假宣傳

    該中心在其經營場所(樓梯過道處)設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語科技領導品牌”、“巧口模式5倍于中外教教學效果”、“全球首創互助語言系統”等內容的宣傳海報。當事人對其宣傳內容未作出清楚、具體說明,亦未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依據和證明材料,對于教學效果也難以客觀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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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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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陽區某教育培訓學校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學校在其前臺、墻面擺放或懸掛多塊印有“華大教育集團”的榮譽牌匾,經調查,該“華大教育培訓學校”與“華大教育集團”無任何關系,其行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以上,非法獲取消費者信息、涉嫌明示或暗示保證性承諾和虛假內容,違反《廣告法》的培訓機構都被處罰了。

    事實上,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是民生關注重點,2017年以來,新《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出臺,進一步理清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職責邊界,在明確教育部門作為許可和主管部門的基礎上,各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還是那句話,在辦學路上,校長大大們還是正規辦學,方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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